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三大建设”重点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07:22:5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8]17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扎实推进我省现代交通“三大建设”,确保本届政府交通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厅组建了交通“三大建设”督查组,并印发了督查办法。为明晰工作关系,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浙江省交通厅“三大建设”重点工作督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配合好“三大建设”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厅“三大建设”督查组内增设综合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三个督查小组的名称,分别调整为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督查办公室,“督查小组牵头人”调整为“办公室主任”,所任人选不变。
三、撤销厅“六大工程督查办公室”。该办公室领导的职务自然免去,不另行文。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浙江省交通厅“三大建设”重点工作督查制度

一、根据厅党组关于现代交通“三大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总体安排,省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以下简称三局)在征求各市交通局(委)和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年度、半年度和季度的督查计划报厅办公室,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送“三大建设督查组”各办公室,作为督查依据。
二、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建设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督查办)根据确定的督查计划,分别制定本办公室的季度督查工作安排,通报三局。
三、各督查办可确定由三局选派参加督查的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所依托局的工作联系。
四、三局联系督查工作的领导,根据督查办的督查工作安排,负责与被督查单位的沟通和联络工作,并协调落实督查人员和车辆等相关督查事项。
五、各市交通局(委)应根据督查要求,派员参加辖区内的督查工作,并督促被督查单位(部门)按要求做好包括书面汇报材料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由相关领导负责应查工作。
六、督查工作一般采取“一听”(听介绍)、“二查”(查资料)、“三看”(看现场)、“四对照”(对照建设计划和考核目标)的方法,督查意见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既要帮助分析原因,又要提出整改意见,原则上即时反馈被督查单位(部门),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协调。
七、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办人员可随同分管厅领导参加检查指导工作。
八、各督查办按月与三局共同分析研究并汇总督查情况,送督查组综合办公室编入《督查通报》,报省政府办公厅,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被督查单位、厅相关处室和其他有关单位。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厅领导和督查组长。
九、被督查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督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工作。根据需要,督查办可以组织跟踪督查,或督查事项回头看。
十、督查组长每季度一次分别听取各督查办的情况汇报,厅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督查组的情况汇报。
十一、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新年度交通项目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督查办参加年度目标考核和其他有关的评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