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事宜中出现一方表示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却并不愿意离婚的情况时,可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主张离婚的一方应前往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离婚判决。此外,还需提供扎实的感情破裂证据以供法院参考,确保离婚审判的公正性及严肃性。当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确认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得到修复时,即使调解工作未能成功,也会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并依法作出离婚判决书。在经过上诉期后,若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那么该离婚判决书便会正式生效,从而使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相关组织寻求调解帮助,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调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当准许离婚。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许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且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