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效合同,即指其成立前提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在内容或形式上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此类合同虽已成立,却从始至终不具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常见的无效合同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不履行性,即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3、自始无效,一经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便失去法律约束力,且不可转为有效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