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要阐述的是,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时,他们并不需要给对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根据我国法律规范,并没有强制性地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事实上,无论是哪一方首先提出结束婚姻生活,他们都享有公平且相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于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坚实保障。因此,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无论哪一方首先提出离婚,都不会对财产分配产生任何影响,更不应该因为率先提出离婚而被剥夺部分财产。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导致离婚的原因,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一)重婚行为;(二)与他者存在稳定的同居关系;(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存在其他严重过错。(1)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们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这一诉求。(2)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也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那么无过错方可以选择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3)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一审时被告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在二审期间提出,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则会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此案,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将可以一并作出裁决。(4)如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他们的主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