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2024年06月22日18:45:26

在此告知您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详细含义:
当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了离婚申请并得到受理后的第30日为期限截止点,若在这期间的任意时刻,任何一方表示不愿离婚,均可直接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请注意,这并不代表离婚登记手续已被撤销,而是处于暂停状态等待进一步处理。
此外,我们还需了解,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撤销离婚申请。
一旦撤销,双方将继续保持合法的夫妻身份。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30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