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意味着继承人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因为他们被依法取消了这一资格。但是丧失继承权只会影响到特定的被继承人,也就是说,继承人失去的只是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即使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会影响到他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此外,丧失继承权还会影响到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他们将无法代替继承人进行继承。然而,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来说,丧失继承权并没有实际效果,他们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如果丧失继承权的人擅自处理了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善意取得原则来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第三方是通过支付合理对价获得财产的,其他人则不能要求其返还,只能向擅自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追讨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