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乃依照法律直接赋予承包方的权利。当发包方未按约支付款项时,承包方可发出催收通知并给予其宽限期支付。如仍未能支付,则除非工程性质不适合折价或拍卖,否则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拍卖。此时,工程价款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此项权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 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2. 仅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工程价款;3. 优先权的客体须为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且无需完工;4. 客体不得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5. 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