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公司合法关闭后其原有责任主体已不复存在。然而,若公司的成立和关闭过程与法律规范不符,其原有股东及实际操控者需负责处理未处理之债权。为确保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及债权人权益,《公司法》对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做出严格限制,除合并或分立外,所有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均须完成法定清算程序。仅当清算完毕后,公司方可提交注销申请。如公司仍欠债务,股东擅自对虚假清算报告进行注销,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等规定,股东将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