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依照认缴的出资额担负公司责任。然而,为了保障公司资本充裕,维护公司运营及债权人权益,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被豁免,不实出资的股东在转股后同样需负责。且公司进入破产阶段后,登记于公司登记机构的股东若未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则须继续履行并向公司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因此,依法真实出资至关重要,虚假出资和名义股东都面临法律风险,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公司股东追讨债务:1. 股东瑕疵出资。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或虚报注册资本等。在此情况下,即便公司已注销,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若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则需在抽逃原公司资产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股东未依法清算。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债权人受损,即使公司已注销,股东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的独立性是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关键,若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实质上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异,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