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因为它是政府机关、国企、城投公司、外资企业、私企及各类组织的员工所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金。在婚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都属于婚内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另外,婚内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所以在此期间所获得或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以下情况则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如: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若无特别说明,此项出资应视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③婚内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仍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