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上的记载并不等同于实际拥有居住权。只有在房产所有权登记处完成注册的人士,方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免费设定,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亦可。若需设立居住权,请向相应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