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享有共同财产的同等处置权,对于日常所需之用的财产处理,任一方皆可自行决策。然而,对于重大财产处置,需经双方共识达成。若无配偶同意,私自将共有财产赠予第三人,即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犯。倘若受赠者已知悉该赠予未经共同同意,仍接受赠予,那么被忽略的那一方可申请法院宣布该赠予违法并请求其归还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