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利用职权便利,私自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或者借于他人;若金额重大且长达3个月未偿清或未达3个月却用于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行的定罪量刑准则如下:1. 若职员以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金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偿还,或者虽然未满3个月,但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 若职员挪用本单位资金金额巨大,或者金额较大且拒不返还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