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酒文化可谓历史久远,在遥远的皇帝时代,酒在人们的生活中便已占有重要的位置了。但如今,源远流长的我国传统的酒文化成为导致酒后驾驶的“文化诱因”,"无酒不成席”的观念已是根深蒂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为了不拒绝对方的“敬酒”,为了给“面子”,明知自己酒后要驾车,也会大量饮酒。为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酒文化。
重新审视和反思酒文化之一
以分类引导方式实现饮酒、劝酒行为走向理性化
在中国传统酒文化之下,喝酒不劝不妥,有酒不喝不妥,劝而不喝更不妥,应对这种酒文化,我们就不得不以分类引导的方式实现饮酒、劝酒行为向理性的轨道发展。具体言之,其一,要辩证地看待我国的传统酒文化。就劝酒本身来说,一方面,众所周知,劝酒行为本身从根本上说是表达美好祝愿的一种方式,表达的是一种敬意和诚意,基于此,对于别人的敬酒行为我们不能单纯地将其视作一种陋习,但另一方面,某些劝酒行为确实是一种陋俗,比如一些不合时宜的劝酒内容,对此种行为我们也不能全盘接受。“以人为本、生命无价”应该成为新世纪每个人的最高理念和原则。其二,劝酒者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对象。对于不是驾车的司机的对象,可以以良好的祝愿劝其饮酒,而对于必须负责驾车的人员要当场阻止其饮酒,更不用说劝其饮酒了。其三,以上两条是对于劝酒者而言的,对于被劝酒者,一定要做到自律,一定要自觉树立为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理念,假如是负责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就必须自觉把好“饮酒关”,即使别人再劝也不喝,把自己驾车的事情向劝酒者当面解释清楚,相信他们会包容和理解的。只有自己把好这一关,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驶的可能性,也才能避免酒后驾驶。
重新审视和反思酒文化之二
通过立法规约劝酒人的行为
酒不能不饮,喝酒不能不劝,劝了不能不喝,在这种传统文化压力下,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难以落实到位。劝酒是我国酒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如前所述,从某种意义上说,劝酒已经不仅仅是-种陋习,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劝酒是一种置机动车驾驶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与不顾的犯罪行为,无异于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依据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效应原理,劝酒行为从特定的角度上讲正是一种外部成本,也即某个人并未全部承担其行为而发生的成本,机动车驾驶人无疑担负了包括劝酒行为人在内的行为诱发了酒后驾驶的行为。针对此种情况,管理酒后驾驶就要引进“成本内部化”的体制改革,也就是投入资源先行预防上述酒后驾驶引起的外部成本。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将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劝酒的行为进行入罪,通过立法的方式追究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劝酒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立法规定对力劝机动车驾驶员饮酒的人、醉酒驾车的同车人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才会有力地预防和控制饮酒驾车行为的发生。
重新审视和反思酒文化之三
借鉴他国经验饮用不含酒精的酒类
根据欧洲不少国家的计划,他们计划把无酒精饮料作为含酒精度较高的酒类的替代酒品在民间进行广泛推广,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改变人们的饮酒习惯。我们国家可以借鉴欧洲的这种做法,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不得不喝酒,可以喝一些上述的那种无酒精的饮料酒。比如,不含有酒精的格瓦斯就是很好的酒类替代品。
以上为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酒文化的具体做法和值得借鉴之处,望饮酒爱好者一定要正确认识我国酒文化,在不危害自身健康和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前提下享受酒带来的满足感。
责任编辑:黄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