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旅游也由个人的偶然行为转化为一项社会组织行为,且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合同成为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那么旅游合同可以更改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1、旅游合同文本的使用
旅行社使用何种旅游合同文本,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原理,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选择合适的旅游合同文本,既可以选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旅游合同文本,也可以自制旅游合同文本,但在实际使用自制旅游合同文本之前,旅行社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部门对于旅游合同内容公平性的审查。
2、旅游合同文本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不论是推荐性旅游合同文本,还是备案后的旅游合同文本,由于有了前期的研讨和审核等准备,都是相对公平的合同文本,均能平等地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利益纠纷的妥善处理。既然如此,旅行社和游客就不得单方对于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单方擅自修改旅游合同文本的行为,均为法律不许可。当然,这里强调的是合同文本内容不得单方擅自修改,只要经过双方协商,对于旅游合同文本内容作出修改,特别是单位包团参加旅游,要对旅游合同文本进行协商变更,不仅具备可能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3、擅自修订合同文本内容的实质
旅行社为什么要对推荐旅游合同文本或者备案后的旅游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订,核心的问题是,旅行社对于合同中某些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满意,希望借助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再次调整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权利义务,把权利更多地转移给旅行社,合同义务则由游客来承担,即旅行社可以享受有利后果,游客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原有自制的旅游合同文本中,就没有有关航班服务的约定,旅行社擅自增加了这些内容,在处理纠纷时,就可能产生对于旅行社有利的结果。而且旅行社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游客,旅游合同文本已经备案,得到了工商部门的认可。
只要旅行社修改了旅游合同内容,虽然从表面上看仍然是推荐文本,或者是备案后的文本,而且往往不易被游客察觉,但这些所修改的合同内容就不再是推荐文本,也不是备案后的文本,而是蜕变为格式条款。这在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中并不少见,而且修改合同文本也不仅仅局限于中小旅行社,一些大型旅行社也存在此类现象。
4、格式条款的处理
既然修改后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那么,上述《消费》和《旅行社条例》对于格式条款的热别规定,就必须适用于旅游纠纷的处理。
首先,旅行社修改的格式条款损害游客的权益,正如上述案例中关于航班服务的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这样的格式条款无效。
其次,如果修改后的格式条款内容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内容有歧义,旅行社和游客为此产生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游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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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显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