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在校生人生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分为三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责任采取的过错推定原则。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