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参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及改革后新进入且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一章养老保险
第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后按企业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改制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改制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改制时在职在编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除外。
第六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曲靖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曲劳社发〔2003〕58号)执行,改制后新进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我省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七条缴费比例按照省下达的缴费比例执行,参保单位按月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利率计算。
第九条市属以上文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办,县(市)区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办。
第二章医疗保险
第十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属地统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章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一)在职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由单位按月将应缴失业保险费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三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失业后,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十四条单位参加企业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4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率,按《关于确定曲靖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曲劳社发〔2004〕4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按月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五章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单位参加企业生育保险,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1998〕48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承担,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参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及改革后新进入且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一章养老保险
第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后按企业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改制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改制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改制时在职在编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除外。
第六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曲靖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曲劳社发〔2003〕58号)执行,改制后新进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我省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七条缴费比例按照省下达的缴费比例执行,参保单位按月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利率计算。
第九条市属以上文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办,县(市)区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办。
第二章医疗保险
第十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属地统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章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一)在职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由单位按月将应缴失业保险费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三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失业后,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十四条单位参加企业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4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率,按《关于确定曲靖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曲劳社发〔2004〕4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按月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五章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单位参加企业生育保险,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1998〕48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承担,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