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97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
快速通道”操作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镇江投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界定
本操作办法所指的园区工业项目为:设立地在镇江新区及各辖市、区工业园区内,其设立、基本建设需要市级审批的外资、民营工业投资项目。
二、操作程序及要求
1.启动快速通道。由项目办理人持项目所在园区确认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报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经确认的园区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向该项目办理人发出《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并向中心各窗口和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的有关部门发出《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该办件即进入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运作。
2.办理工作要求。项目单位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和相应的各个审批环节必备的材料清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在中心不设窗口的相关部门收件。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在中心不设窗口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六公开”和“一次性告知”的要求主动热情为办件人提供咨询服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属即办事项的,部门或窗口应当场办结。同时各有关部门和中心窗口要认真填写《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的有关内容。
3.落实联审会办。需二个以上部门联办的事项,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由牵头主办部门窗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根据需要,也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处召开联审会办会议。对审批涉及的中介行为,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的规定,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4.开展代理服务。没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本着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代为收件,部门应负责对中心代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需要集中办理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有关协调会,部门应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派有关人员参加。
5.坚持特事特办。对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的重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项目,即使申请人一时不能提供齐全的法定要件,也可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先批后办”的审批方式,各类手续在与各相关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涉及上报项目,各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项目应采取陪同办理方式,积极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工作。
6.加强协同配合。各园区要加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指派专人代办有关审批事项或帮助指导园区工业项目审批的办理人熟悉流程、准备材料。中心要加强对各园区项目办等有关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园区工业项目审批代办员队伍,切实解决因材料不全、流程不熟等影响审批效率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过程的组织协调、催办督办。办理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分析,纳入对部门窗口的考核,同时向有关市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2.市监察局对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办事拖拉、超时办结、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镇江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及责任人要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本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确需修改完善,授权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修改完善后公布施行。
附件:1.《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2.《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
3.《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
4.《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
附件1: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建设地址
企业类型
用地面积
(m2)
拆除房屋面积(m2)
总投资(万元)
自有资金(万元)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况(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衍生物是否有毒有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园区项目办
意见
园区联系人:联系电话:盖章
注:企业类型是指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民营。
附件2: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
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规定,经中心审核确认,(单位、个人)申请(事项)被认定为园区工业项目(办件号:)。请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按照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并认真填报下列《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的事项。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年月日
序号
受理部门
(窗口)
受理事项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办结时间
1
2
备注:申办者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由建设局窗口将此流转单收回,交中心业务处存档备案(联系电话:8983006、传真:8983005)
附件3: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
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规定,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单位、个人)申请(事项)被认定为园区工业项目(办件号:)。请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按照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回复中心业务处(联系电话:8983006,传真-8983005)
附件: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年月日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97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
快速通道”操作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镇江投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界定
本操作办法所指的园区工业项目为:设立地在镇江新区及各辖市、区工业园区内,其设立、基本建设需要市级审批的外资、民营工业投资项目。
二、操作程序及要求
1.启动快速通道。由项目办理人持项目所在园区确认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报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经确认的园区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向该项目办理人发出《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并向中心各窗口和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的有关部门发出《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该办件即进入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运作。
2.办理工作要求。项目单位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和相应的各个审批环节必备的材料清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在中心不设窗口的相关部门收件。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在中心不设窗口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六公开”和“一次性告知”的要求主动热情为办件人提供咨询服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属即办事项的,部门或窗口应当场办结。同时各有关部门和中心窗口要认真填写《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的有关内容。
3.落实联审会办。需二个以上部门联办的事项,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由牵头主办部门窗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根据需要,也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处召开联审会办会议。对审批涉及的中介行为,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的规定,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4.开展代理服务。没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本着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代为收件,部门应负责对中心代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需要集中办理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有关协调会,部门应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派有关人员参加。
5.坚持特事特办。对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的重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项目,即使申请人一时不能提供齐全的法定要件,也可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先批后办”的审批方式,各类手续在与各相关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涉及上报项目,各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项目应采取陪同办理方式,积极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工作。
6.加强协同配合。各园区要加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指派专人代办有关审批事项或帮助指导园区工业项目审批的办理人熟悉流程、准备材料。中心要加强对各园区项目办等有关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园区工业项目审批代办员队伍,切实解决因材料不全、流程不熟等影响审批效率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过程的组织协调、催办督办。办理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分析,纳入对部门窗口的考核,同时向有关市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2.市监察局对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办事拖拉、超时办结、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镇江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及责任人要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本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确需修改完善,授权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修改完善后公布施行。
附件:1.《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2.《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
3.《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
4.《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
附件1: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建设地址
企业类型
用地面积
(m2)
拆除房屋面积(m2)
总投资(万元)
自有资金(万元)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况(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衍生物是否有毒有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园区项目办
意见
园区联系人:联系电话:盖章
注:企业类型是指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民营。
附件2: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
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规定,经中心审核确认,(单位、个人)申请(事项)被认定为园区工业项目(办件号:)。请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按照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并认真填报下列《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的事项。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年月日
序号
受理部门
(窗口)
受理事项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办结时间
1
2
备注:申办者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由建设局窗口将此流转单收回,交中心业务处存档备案(联系电话:8983006、传真:8983005)
附件3: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
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规定,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单位、个人)申请(事项)被认定为园区工业项目(办件号:)。请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按照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回复中心业务处(联系电话:8983006,传真-8983005)
附件: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