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2020年07月07日01:40: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14号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沈卫国?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市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以及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区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不含外地来本市就学的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城市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分类保障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审定、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汇总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受管理机关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分担部分实行对区财政定额补助,补助基数每年一定。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底依据本年度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数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区政府分别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财政预算。
?城市低保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市区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待遇。
?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研究生)的城市低保待遇仍在本市办理。
?第九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分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
?(二)单独生活且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
?(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患者;
?(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穿衣、吃饭、如厕均需照顾)的;
?(五)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实行计划生育单亲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六)毕业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2年内有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倍以上非必需支出(包括装修或翻盖住房、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或高中阶段择校就读、安排子女出国留学、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及其他支出)的;
?(二)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或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首饰的;
?(三)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处人均使用面积超过市区居民上年人均使用面?(四)拆迁户所购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上年市区居民人均使用面积(购买政府安置房最小户型的除外)或每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或非拆迁户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连续3个月家庭月平均通讯资费超过50元或月人均水、电、燃气费超过35元(单身家庭超过55元)的;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介绍就业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2次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有关部门或组织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2次的;
?(八)无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超过城市低保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规定发放时间10日以上领取保障金的;
?(九)有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接受或不配合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市区城市居民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该居民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抚恤(保健)金;
?(三)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医疗救助金和临时生活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用具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
?(七)丧葬费;
?(八)由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经管理机关确认,用于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辞职补偿金、征地安置补偿费;
?(十)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申请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下列几种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一)赡养(抚养、扶养)费:
?有赡养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照协议或判决、裁定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赡养费=(赡养人家庭的月收入-赡养人家庭人口×当年市区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负数不计)。
?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与赡养费相同。
?(二)核定领取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扣除该居民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即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被征地居民自领取征地安置费)的下个月起到退休的当月(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并适当考虑递增因素)。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三)核定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补偿费中扣除购买安置房的款额,结余款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四)城市居民家庭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高价值收藏品等折合现金,数额达到市区城市低保标准20倍(含20倍)的,均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保障对象就业获得固定收入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并据此减少保障金或取消城市低保待遇。
?保障对象就业收入不固定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从其所享受的保障金中扣除当月收入的一半,所扣金额达到或超过其家庭享受的月保障金额的,管理机关应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对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均按实际计算。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当地同一区域(或同一地段)、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无可比照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六)对家庭确有收入但申请人不如实申报、管理机关难以核实清楚的,管理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家庭的日常支出(包括衣、食以及教育、水、电、燃气、通信等各项费用)情况,推算其家庭的最基本收入。
?第十四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填写《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
?无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且在居住地生活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交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应当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