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5〕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工作流程,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后,省政府予以保留的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今后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上述区域内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产返还用地和全市范围内各工业功能区块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各工业园区现状,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二类: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虹桥科技园区、瓯北泵阀工业园区、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三类: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二、明确各工业园区产业导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进一步明确本园区重点发展方向(见附件1)及严格限制的行业,并要严把准入关,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集聚,提高园内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
三、严格执行园内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对于企业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各工业园区不得单独供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超过20%;对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工业项目建设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容积率必须达到分行业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
四、合理设计入园评价指标体系。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设置要做到评价指标刚性、权数设置得当、评价方法定量,并设置以下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该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或配套行业,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2.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见附件3),一、二、三类园区企业拟投资项目每亩土地税金产出应分别高于15万元、12万元、10万元。
3.企业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
4.进入一、二、三类园区的企业,原投资项目年纳税额(前三年最高值)应分别高于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
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将在每一批土地预审前,根据上述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达不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入园企业行使否决权。
(二)评价指标体系样本(总计130分,其中30分为加分)。除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特殊方式解决用地之外,其他企业一律要按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进行打分筛选。
五、规范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各工业园区必须按本办法的指标评价体系样本,对原评价办法统一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调整的要求是:具体要素构成及要素的权数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样本的范示进行设置,各要素的累进分值和加分项,可根据该园区实际及产业导向进行适当微调。
经审核合格后的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统一在市主要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后各工业园区凡修改评价办法,必须重新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并再次进行公示。
六、统一并公开入园评定程序。各工业园区必须严格按下列四个步骤对企业进行筛选,确保工业园区用地得到最大程度合理利用。
(一)公布信息。各工业园区必须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每批可供工业用地情况,同时明确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即入园评价办法)等。
(二)公开申报。用地需求企业依照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三)公正评审。各工业园区严格依照本园区《入园评价办法》进行打分排序。打分不得考虑《入园评价办法》之外的因素。
(四)公平优选。各工业园区将在市主要媒体布入园企业排序名单、得分情况,以及本地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同时,向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上报所有申请企业打分情况。
鼓励各工业园区加快园区管理信息化,并在本园区网站按上述要求,全流程推行电子政务。
七、加强工业园区用地利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切实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通过加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执行力度,督促用地受让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特别是对于受让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从重向受让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有步骤地解决好各类企业工业用地。各地政府在积极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向各工业园区集聚的同时,要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加快其他企业向各工业功能区块有序集聚,并通过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附件1
温州市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方向
园区名称
重点发展方向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整合现有产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新兴产业(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
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高端传统产业(文具、包装印刷、水暖器材)及相关联产业
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工业、高端的传统产业(眼镜、剃须刀、金属外壳打火机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的传统产业(制锁业、眼镜、金属制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
机械制造、汽摩配件、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新型电气元件、高中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及仪器仪表、通讯、网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应用系统等相关产业
乐清虹桥科技园区
新型电子元器件、模具、钻头及相关行业
瓯北泵阀工业园区
泵阀、高端鞋服及相关行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传统产业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
包装机械、金融设备、医用明胶及高性能、绿色精细化工产品系列,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
服装、服饰业、灯具、工艺礼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自动化仪表、印刷、家具业、承担扶持西部山区经济等综合工业,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附件2
分行业容积率参照值表
工业种类
容积率
(国标)行业分类
代号
名称
重工机械
0.6-1.2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化学工业
0.8-1.2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轻
工
业
鞋革、服装、低压电器、塑料制品、印刷、打火机、眼镜、制笔、金融设备、剃须刀、工艺美术工业
1.2-2.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30
塑料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家具工业
1.0-1.8
21
家具制造业
机械工业
1.0-1.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摩托车配件业为1.2-1.8)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1.2-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制药工业
1.2-1.8
27
医药制造业
其他工业
1.0-1.8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3
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附件3
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根据浙政发37号文件换算
代
号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左侧值/15(转化为万元/亩),再×1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687
135
14
食品制造业
≥1687
135
15
饮料制造业
≥1687
135
16
烟草加工业
≥1687
135
17
纺织业
≥1687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7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7
135
20
木材加工及竹、蘑、棕、草制品业
≥1350
108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7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25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7
135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25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7
交通运辅设备制造业
≥3375
270
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
3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
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
≥2700
216
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108
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50
108
附件4
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表
评价要素
权数
具体内容及标准
依据
备注
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1.年销售收入
5分
进入一、二、三类园区企业,分别每2000、1500、1000万,计0.5分。
销售收入以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如属引进新项目,可参考5、6、7、8、9等五项指标,同时权数相应扩大到130分
2.单位面积产值
10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0.5分。
产值按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3.单位面积税收
2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上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4.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10分
以0为起点,平均增长率每增长2个百分点为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相关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5.投资规模
15分
一、二、三类园区分别以2000万、1500万、1000万为0起点投资规模,平均每增加100%加1分。
以拟设立的公司为准
6.投资强度
20分
以起点投资密度(分别参照基本条件第二条三类)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投资强度指标
7.单位面积产值
1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单位面积产值指标
鼓励性条件(加分项(30分)
8.外向型
8分
产品出口国际市场50%以上3分,与国际同行龙头企业合资合作企业5分,与世界500强合资合作企业8分。
9.科技型
6分
项目、产品或关键技术符合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且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债技改项目(6分)
符合上述《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三个文件,且拥有关键技术部分知识产权;(4分)
基本符合上述三个文件或属于利用上述高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且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者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3分)
10.成长型
4分
入选温州市成长型企业名单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
11.规模型
4分
入选全市工业企业50强或纳税50强企业分别得2分
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情况
12.品牌型
4分
市级品牌1分、省级品牌2分,国家级品牌4分
按有关文件
13.清洁生产型
4分
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2分),评选为省级绿色企业(2分),国家级绿色企业(4分)
按有关文件
附件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
温土资合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测绘的图号为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当事人双方应依土地勘测定界图所标示坐标到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核对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签字注明。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六条出让人、受让人均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现状土地条件完成本出让宗地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包括净出让金、土地征用成本),其中净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应当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控制指标要求:
1、企业内部办公、宿舍等附属服务配套建筑占用土地比例≤%;
2、建筑系数≥%;
3、容积率≥%;
4、绿地比例≤%;
5、投资强度≥元/平方米;
6、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开始动工建设,并在日内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并经依法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受让人按上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改变用途后的地价与原用途地价的差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改建、翻建或重建的,受让人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100%(不包括地价款)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转让、抵押、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依法定程序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
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并在接到出让人通知之日起6个月之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由出让人无偿取得。
第三十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共九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本合同经办人:审核人:
合同使用说明
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报批材料中必须附有经合同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二、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前置工作:1.当事人双方按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坐标验明并埋设界桩;2.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出具已完成征地政策处理的证明并承诺做好进场施工政府应承担的工作;
三、第十条关于土地利用要求的内容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确定的标准填写;
四、第十一条关于建设期限的时间参考建设部门确定的有关标准填写;
五、第二十九条关于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六、因实际情况不同,须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修改的,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上注明。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5〕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工作流程,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后,省政府予以保留的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今后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上述区域内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产返还用地和全市范围内各工业功能区块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各工业园区现状,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二类: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虹桥科技园区、瓯北泵阀工业园区、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三类: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二、明确各工业园区产业导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进一步明确本园区重点发展方向(见附件1)及严格限制的行业,并要严把准入关,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集聚,提高园内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
三、严格执行园内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对于企业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各工业园区不得单独供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超过20%;对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工业项目建设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容积率必须达到分行业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
四、合理设计入园评价指标体系。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设置要做到评价指标刚性、权数设置得当、评价方法定量,并设置以下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该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或配套行业,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2.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见附件3),一、二、三类园区企业拟投资项目每亩土地税金产出应分别高于15万元、12万元、10万元。
3.企业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
4.进入一、二、三类园区的企业,原投资项目年纳税额(前三年最高值)应分别高于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
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将在每一批土地预审前,根据上述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达不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入园企业行使否决权。
(二)评价指标体系样本(总计130分,其中30分为加分)。除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特殊方式解决用地之外,其他企业一律要按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进行打分筛选。
五、规范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各工业园区必须按本办法的指标评价体系样本,对原评价办法统一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调整的要求是:具体要素构成及要素的权数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样本的范示进行设置,各要素的累进分值和加分项,可根据该园区实际及产业导向进行适当微调。
经审核合格后的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统一在市主要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后各工业园区凡修改评价办法,必须重新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并再次进行公示。
六、统一并公开入园评定程序。各工业园区必须严格按下列四个步骤对企业进行筛选,确保工业园区用地得到最大程度合理利用。
(一)公布信息。各工业园区必须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每批可供工业用地情况,同时明确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即入园评价办法)等。
(二)公开申报。用地需求企业依照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三)公正评审。各工业园区严格依照本园区《入园评价办法》进行打分排序。打分不得考虑《入园评价办法》之外的因素。
(四)公平优选。各工业园区将在市主要媒体布入园企业排序名单、得分情况,以及本地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同时,向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上报所有申请企业打分情况。
鼓励各工业园区加快园区管理信息化,并在本园区网站按上述要求,全流程推行电子政务。
七、加强工业园区用地利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切实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通过加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执行力度,督促用地受让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特别是对于受让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从重向受让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有步骤地解决好各类企业工业用地。各地政府在积极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向各工业园区集聚的同时,要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加快其他企业向各工业功能区块有序集聚,并通过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附件1
温州市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方向
园区名称
重点发展方向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整合现有产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新兴产业(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
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高端传统产业(文具、包装印刷、水暖器材)及相关联产业
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工业、高端的传统产业(眼镜、剃须刀、金属外壳打火机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的传统产业(制锁业、眼镜、金属制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
机械制造、汽摩配件、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新型电气元件、高中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及仪器仪表、通讯、网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应用系统等相关产业
乐清虹桥科技园区
新型电子元器件、模具、钻头及相关行业
瓯北泵阀工业园区
泵阀、高端鞋服及相关行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传统产业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
包装机械、金融设备、医用明胶及高性能、绿色精细化工产品系列,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
服装、服饰业、灯具、工艺礼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自动化仪表、印刷、家具业、承担扶持西部山区经济等综合工业,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附件2
分行业容积率参照值表
工业种类
容积率
(国标)行业分类
代号
名称
重工机械
0.6-1.2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化学工业
0.8-1.2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轻
工
业
鞋革、服装、低压电器、塑料制品、印刷、打火机、眼镜、制笔、金融设备、剃须刀、工艺美术工业
1.2-2.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30
塑料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家具工业
1.0-1.8
21
家具制造业
机械工业
1.0-1.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摩托车配件业为1.2-1.8)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1.2-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制药工业
1.2-1.8
27
医药制造业
其他工业
1.0-1.8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3
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附件3
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根据浙政发37号文件换算
代
号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左侧值/15(转化为万元/亩),再×1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687
135
14
食品制造业
≥1687
135
15
饮料制造业
≥1687
135
16
烟草加工业
≥1687
135
17
纺织业
≥1687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7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7
135
20
木材加工及竹、蘑、棕、草制品业
≥1350
108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7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25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7
135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25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7
交通运辅设备制造业
≥3375
270
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
3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
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
≥2700
216
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108
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50
108
附件4
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表
评价要素
权数
具体内容及标准
依据
备注
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1.年销售收入
5分
进入一、二、三类园区企业,分别每2000、1500、1000万,计0.5分。
销售收入以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如属引进新项目,可参考5、6、7、8、9等五项指标,同时权数相应扩大到130分
2.单位面积产值
10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0.5分。
产值按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3.单位面积税收
2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上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4.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10分
以0为起点,平均增长率每增长2个百分点为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相关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5.投资规模
15分
一、二、三类园区分别以2000万、1500万、1000万为0起点投资规模,平均每增加100%加1分。
以拟设立的公司为准
6.投资强度
20分
以起点投资密度(分别参照基本条件第二条三类)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投资强度指标
7.单位面积产值
1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单位面积产值指标
鼓励性条件(加分项(30分)
8.外向型
8分
产品出口国际市场50%以上3分,与国际同行龙头企业合资合作企业5分,与世界500强合资合作企业8分。
9.科技型
6分
项目、产品或关键技术符合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且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债技改项目(6分)
符合上述《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三个文件,且拥有关键技术部分知识产权;(4分)
基本符合上述三个文件或属于利用上述高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且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者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3分)
10.成长型
4分
入选温州市成长型企业名单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
11.规模型
4分
入选全市工业企业50强或纳税50强企业分别得2分
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情况
12.品牌型
4分
市级品牌1分、省级品牌2分,国家级品牌4分
按有关文件
13.清洁生产型
4分
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2分),评选为省级绿色企业(2分),国家级绿色企业(4分)
按有关文件
附件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
温土资合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测绘的图号为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当事人双方应依土地勘测定界图所标示坐标到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核对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签字注明。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六条出让人、受让人均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现状土地条件完成本出让宗地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包括净出让金、土地征用成本),其中净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应当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控制指标要求:
1、企业内部办公、宿舍等附属服务配套建筑占用土地比例≤%;
2、建筑系数≥%;
3、容积率≥%;
4、绿地比例≤%;
5、投资强度≥元/平方米;
6、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开始动工建设,并在日内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并经依法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受让人按上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改变用途后的地价与原用途地价的差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改建、翻建或重建的,受让人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100%(不包括地价款)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转让、抵押、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依法定程序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
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并在接到出让人通知之日起6个月之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由出让人无偿取得。
第三十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共九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本合同经办人:审核人:
合同使用说明
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报批材料中必须附有经合同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二、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前置工作:1.当事人双方按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坐标验明并埋设界桩;2.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出具已完成征地政策处理的证明并承诺做好进场施工政府应承担的工作;
三、第十条关于土地利用要求的内容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确定的标准填写;
四、第十一条关于建设期限的时间参考建设部门确定的有关标准填写;
五、第二十九条关于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六、因实际情况不同,须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修改的,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