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8月20日07:37:5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服务业污染公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属建制镇内从事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酒店、餐厅)、浴池(洗浴休闲中心)、歌舞厅、游乐场、洗染店、彩扩冲印店、商场(商店)、洗车场、机动车辆修配厂(点)、各类金属(食品)加工点等。
全市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设的招待所、食堂、浴池、具有娱乐功能的会议室等场所,也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房管、文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服务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五条服务业网点、房屋使用功能、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服务业单位环境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规划、建设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规划和建设服务业集中经营区域,合理配置服务业网点,避免与居民住宅混杂。
规划部门在审批具备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时,应指明房屋商业用途,并对房屋功能有明确规定,作为今后在该处是否可兴办服务业的依据。
第七条新建服务业项目,其场所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物业居住管理和环境管理的要求;
(二)在商住楼和综合楼宇兴办可能产生污染的服务业项目,该商住楼和综合性楼宇必须配置商用排烟通道,预留治理污水、噪声等设施的位置;
(三)对外营业的浴池应距住宅、学校、医院20米以外;
(四)不得在商住楼内设立对外营业的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