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对按规定期限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以下简称“三小”)等,省里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从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及环保规费中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以下称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补助资金范围:“十一五”期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关闭的“三小”企业。
第四条补助资金安排原则:省的补助资金对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补助资金测算标准仅作为省安排资金时的依据,补助资金使用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条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一)关闭小水泥。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窑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窑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100万元。对非立窑水泥企业,按该企业2006年的实际产量,每吨10元。
(二)关闭小造纸。依据国家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计算cod排放量,按每吨cod排放量3300元的标准补助。
(三)关闭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对已关闭的“三小”企业,由市、州、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立验收档案,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做到“关闭一家、验收一家、补助一家”、“随时上报、随时验收、随时拨款”。
第七条补助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文件及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关停工作、省补助资金书面审核意见,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补助资金统一划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专户”,通过专户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的分配计划和使用范围拨付资金。
第八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各地关闭企业相关支出,由各地统筹使用。包括关闭合法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关闭非国有企业补偿费用。
第九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对按规定期限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以下简称“三小”)等,省里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从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及环保规费中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以下称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补助资金范围:“十一五”期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关闭的“三小”企业。
第四条补助资金安排原则:省的补助资金对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补助资金测算标准仅作为省安排资金时的依据,补助资金使用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条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一)关闭小水泥。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窑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窑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100万元。对非立窑水泥企业,按该企业2006年的实际产量,每吨10元。
(二)关闭小造纸。依据国家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计算cod排放量,按每吨cod排放量3300元的标准补助。
(三)关闭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对已关闭的“三小”企业,由市、州、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立验收档案,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做到“关闭一家、验收一家、补助一家”、“随时上报、随时验收、随时拨款”。
第七条补助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文件及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关停工作、省补助资金书面审核意见,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补助资金统一划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专户”,通过专户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的分配计划和使用范围拨付资金。
第八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各地关闭企业相关支出,由各地统筹使用。包括关闭合法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关闭非国有企业补偿费用。
第九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