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吉发〔2006〕3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应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档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工作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审批项目是否按要求进入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到位。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方式和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单位内部规定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价满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各县(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直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直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直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吉发〔2006〕3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应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档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工作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审批项目是否按要求进入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到位。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方式和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单位内部规定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价满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各县(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直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直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直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