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般情况下,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是隐名股东,而非显名股东,当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就是无权处分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当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最主要的是判定受让人是不是善意的,是善意的就有效,反之亦然。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满意以下条件的,可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1、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
在这里,所谓善意,是指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是显名股东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通常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或不得低于市场价的70%。
3、转让股权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已经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