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07月07日01:58:4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