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3〕5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运作,防范担保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管理
第四条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请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并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三)定期提请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五)负责对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有关人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六)协助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七)负责向借款人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咨询、后续支持等相关服务;
(八)指导各县(市)、区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机制。
第六条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出资设立,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按照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五倍发放小额贷款。贷款风险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共同承担。贷款担保基金按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财政部门全额向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
第七条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次年第一季度向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行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担保对象
(一)具有平顶山市区内和石龙区城镇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凡符合本条(一)中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具备从事行业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准入行业);
(三)自愿接受担保中心的监督;
(四)合法经营,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具备开办企业的资质、场地和资金;
(三)合法经营,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四)自愿接受担保中心的监督;
(五)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资信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发布文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3〕5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运作,防范担保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管理
第四条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请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并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三)定期提请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五)负责对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有关人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六)协助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七)负责向借款人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咨询、后续支持等相关服务;
(八)指导各县(市)、区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机制。
第六条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出资设立,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按照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五倍发放小额贷款。贷款风险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共同承担。贷款担保基金按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财政部门全额向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
第七条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次年第一季度向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行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担保对象
(一)具有平顶山市区内和石龙区城镇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凡符合本条(一)中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具备从事行业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准入行业);
(三)自愿接受担保中心的监督;
(四)合法经营,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具备开办企业的资质、场地和资金;
(三)合法经营,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四)自愿接受担保中心的监督;
(五)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资信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