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违法违章举报案件的查处,及时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法违章案件,根据《东营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对发票违章举报案件进行查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电话为12366,各县区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制《发票违章举报登记单》,详细记录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姓名(预留密码),联系方式及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违章行为,并要求举报人保存或提供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单位)发票违章行为的证据。
第五条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国税机关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发票违章举报登记单》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六条 12366服务热线受理的举报,要认真详细登记,按程序呈送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国税机关查办。
第七条 县区国税局受理的举报,要认真详细登记,按规定程序呈送分管领导批示后,移交给发票管理所或基层监控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发票管理所或基层监控人员应及时进行查处,对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其他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县区局。如查实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罚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报县区局, 12366受理的举报,应按市局转办时的要求,报送查处结果;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及时上报县区局,移送稽查局处理;如查实无发票违章行为的,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说明。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查处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案件查结后,各县区局发票管理所或征管科应及时填写《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数额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条 发票违章举报奖励由各单位暂时垫付,汇总并附报《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后,定期向财政部门结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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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违法违章举报案件的查处,及时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法违章案件,根据《东营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对发票违章举报案件进行查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电话为12366,各县区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制《发票违章举报登记单》,详细记录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姓名(预留密码),联系方式及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违章行为,并要求举报人保存或提供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单位)发票违章行为的证据。
第五条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国税机关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发票违章举报登记单》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六条 12366服务热线受理的举报,要认真详细登记,按程序呈送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国税机关查办。
第七条 县区国税局受理的举报,要认真详细登记,按规定程序呈送分管领导批示后,移交给发票管理所或基层监控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发票管理所或基层监控人员应及时进行查处,对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其他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县区局。如查实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罚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报县区局, 12366受理的举报,应按市局转办时的要求,报送查处结果;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及时上报县区局,移送稽查局处理;如查实无发票违章行为的,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说明。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查处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案件查结后,各县区局发票管理所或征管科应及时填写《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数额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条 发票违章举报奖励由各单位暂时垫付,汇总并附报《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后,定期向财政部门结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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