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东财税[2003]11号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东营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营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发票违章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税务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实施处罚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向税务机关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义务,并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奖金,税务机关依法为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保密。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经查属实,可获得举报奖金200元:
(一)拒绝开具发票(但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零餐、理发等服务,一次消费额在5元以下的[不含5元]可不开具发票);自行刮开发票兑奖区;开具已刮开兑奖涂层的发票;
(二)发票联未盖经营业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戳记模糊、不完整并不能清楚辩认的;
(三)任意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五)以其他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六)不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经查属实,可获得举报奖金500元;
(一)涂改发票;
(二)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三)开具作废发票;
(四)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
(五)单联填开、上下联金额不一致;
(六)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
(七)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经查属实,可获得举报奖金1000元:
(一)开具假发票;
(二)贩运、窝藏假发票;
(三)损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四)私自印制发票;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发票违章行为可采用信函、电话、直接举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
东营市国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中心电话:12366,负责受理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及其他使用国税普通发票等行业的发票违章举报。
东营市地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中心电话:1600111,负责受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装卸搬运、装修装饰、邮电通讯、住宿、餐饮、洗浴、洗熨、娱乐、旅游、租赁、代理、广告、照相、美容、复印、中介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发票违章举报。
第九条 各税务机关发票违章行为举报中心对发票违章行为举报案件,实行限时查处。
第十条 举报人应自税务机关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按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方式或身份证明,到指定税务机关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税务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违章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非故意或因不知情、不了解有关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票违章行为举报要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敷衍或者隐瞒举报;对不按规定依法查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内职工不享受举报人奖励。
第十四条 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第十五条 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按行业发票的管理权属分别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______
发布文号: 东财税[2003]11号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东营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营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发票违章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税务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实施处罚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向税务机关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义务,并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奖金,税务机关依法为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保密。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经查属实,可获得举报奖金200元:
(一)拒绝开具发票(但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零餐、理发等服务,一次消费额在5元以下的[不含5元]可不开具发票);自行刮开发票兑奖区;开具已刮开兑奖涂层的发票;
(二)发票联未盖经营业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戳记模糊、不完整并不能清楚辩认的;
(三)任意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五)以其他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六)不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经查属实,可获得举报奖金500元;
(一)涂改发票;
(二)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三)开具作废发票;
(四)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
(五)单联填开、上下联金额不一致;
(六)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
(七)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经查属实,可获得举报奖金1000元:
(一)开具假发票;
(二)贩运、窝藏假发票;
(三)损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四)私自印制发票;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发票违章行为可采用信函、电话、直接举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
东营市国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中心电话:12366,负责受理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及其他使用国税普通发票等行业的发票违章举报。
东营市地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中心电话:1600111,负责受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装卸搬运、装修装饰、邮电通讯、住宿、餐饮、洗浴、洗熨、娱乐、旅游、租赁、代理、广告、照相、美容、复印、中介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发票违章举报。
第九条 各税务机关发票违章行为举报中心对发票违章行为举报案件,实行限时查处。
第十条 举报人应自税务机关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按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方式或身份证明,到指定税务机关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税务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违章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非故意或因不知情、不了解有关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票违章行为举报要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敷衍或者隐瞒举报;对不按规定依法查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内职工不享受举报人奖励。
第十四条 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第十五条 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按行业发票的管理权属分别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