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为保障城乡特困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措施。
第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及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分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劳动社保、经贸、计生、卫生、住房、农业、司法、教育、监察、审计、统计、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及对象
第五条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确认,下同)人月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金的总额)的。
(二)因购买商品房等物业或自建装修楼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购房入户(含购买入户指标入户)未满5年的。
(四)贷款置业期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五)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家中有小汽车或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七)家庭因使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家用电器连续三个月所产生的月通信、用电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家庭月低保标准15%的。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为保障城乡特困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措施。
第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及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分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劳动社保、经贸、计生、卫生、住房、农业、司法、教育、监察、审计、统计、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及对象
第五条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确认,下同)人月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金的总额)的。
(二)因购买商品房等物业或自建装修楼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购房入户(含购买入户指标入户)未满5年的。
(四)贷款置业期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五)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家中有小汽车或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七)家庭因使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家用电器连续三个月所产生的月通信、用电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家庭月低保标准1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