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2020年07月15日18:20:07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检察人员参与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奋力开创靖江检察工作新局面,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闻信息媒体、上级重要会议、内部刊物发表检察信息、典型经验、调研论文、新闻作品、文学作品等,对作者应予奖励。

第三条 对发表的作品,根据其质量、数量和发表的层次,实行分级奖励。

第四条 综合性信息或上级领导批示的信息,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泰州市级100元,靖江市级(不含本院,下同)50元;一般性信息,国家级300元,省级100元,泰州市级50元,靖江市级30元;简讯类信息,国家级100元,省级50元,泰州市级30元,靖江市级10元。

第五条 在检察系统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专题性会议以及党委系统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的,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泰州市级100元,靖江市级50元。

第六条 在核心期刊、主要法制类报刊、检察机关内部刊物以及各级党委内部刊物发表调研论文的,国家级1000元,省级300元,泰州市级100元,靖江市级50元。
发表在报刊上的微型调研文章参照新闻作品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在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靖江市级主要新闻信息媒体、报刊杂志发表的新闻作品、文学作品,500字以上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元、50元;300字以上不足500字分别奖励300元、100元、50元、30元;300字以下分别奖励100元、50元、30元、10元;图片新闻分别奖励100元、50元、30元、10元。
在非主要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折半奖励。
在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靖江市级党报及法制类报刊头版头条位置发表新闻作品的,分别另行奖励1000元、700元、500元、300元。

第八条 被不同层次评为优秀作品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国家级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省级分别奖励1000元、700元、500元、300元,泰州市级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元、50元,靖江市级分别奖励300元、100元、50元、30元。

第九条 同一作品多次发表,按作品发表的最高层次计奖。

第十条 发表的作品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署名,以1篇作品计算,一般按作用大小或人均数额计奖。部门署名的作品,奖给主要执笔者或该部门。

第十一条 作品发表后,作者提供刊载作品的报刊杂志及稿酬单、获奖证书等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复印存查,并填报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月报表和奖金发放审批表。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审批表应当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检察长和纪检组长审核、检察长审批,会计室据此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奖金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办公室留存,一份送会计室入账,一份报纪检组、监察室备查。

第十四条 对信息、调研、宣传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本院予以表彰,符合记功条件的,报请上级机关予以记功。

第十五条 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