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2日10:54:40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0〕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宜昌市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投资主体资格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本营运主体)规范运作,构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按照《公司法》和宜发〔1999〕1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内部机构设置
按照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新组建的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是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事业部制。内部机构的名称要体现资本营运的特点,进行职能归并,可设立财务审计、组织人事、产权运作、投资发展、资产收益、综合管理等部室。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应在市国资办核定的编制之内,由国有资本营运主体自定。
各部可下设科,实行岗位责任制,定岗定员,以岗定责、以责定人,以完成任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与职岗工资收入挂钩,使其责、权、利相统一。
二、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人员管理
(一)国有资本营运主体中层以上负责人的任免
1、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财务总监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办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资委委派。
2、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市委组织部、国资办考察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财务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考察报经董事会审定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4、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人事、审计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审定后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5、除人事、财务、审计部门以外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营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员工的进出管理r>1、对进入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员工,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对全体员工实行定编管理,员工总数不得突破市国资办核定的编制总数。要建立员工编制卡片,详细记载人事变动有关事宜。
3、在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组建期间新调入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编制。
4、进入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员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一般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技术职称,熟悉相关业务,从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新进人员年龄在三十岁以下。
(2)中层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了解国家方针政策,熟悉相关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或曾担任相应职务,从业时间在五年以上,新进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
5、根据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称职、优秀的可以续聘或晋升;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出现较大失误的可以降职任用或解聘、辞退,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三、员工报酬
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其报酬按公司章程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公司中层负责人和其他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确定,实行总额控制,其资金来源从公司经营收益中支出。
四、国有资本营运主体需报国资委(办)审批、备案的事项
(一)机构设置方案应报国资委审批,变动、调整报国资办备案;
(二)管理人员编制总数由国资委审批,人事变动及编制调整需报国资办备案;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费用总额的计划需报经国资委审批,年度执行情况报国资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