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待岗:
(一)不胜任现职,经调整岗位,仍不适应工作的;
(二)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双向选择落岗的;
(五)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六)因违法违纪受到黄牌警告或纪律处分的;
(七)具有其他应当待岗情形的。
检察人员发生明显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先待岗再处理。
第四条 因病长期休息人员不实行待岗。
第五条 待岗期间经培训、考核后,重新安排工作进行试用的人员为试岗人员。
第六条 部门提出待岗人员,必须书面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政治处,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也可由检察长或分管领导提出待岗人员,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待岗、试岗期限最长各为三个月。
第八条 待岗人员由政治处书面通知本人。待岗者接到通知后,应在五天内按规定将工作移交完毕,到政治处报到,由政治处组织学习、教育、培训、考核。
第九条 待岗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后安排试岗。可以在原部门,也可以到其他部门安排适当工作试岗。试岗期间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考核合格者,经院党组讨论批准,可以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十条 待岗、试岗人员在待岗、试岗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也可准予本人辞职或自谋工作单位。自谋工作单位的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待岗、试岗期间的待遇如下:
(一)待岗:自接到待岗通知起停发检察津贴、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等奖金和岗位补贴。
(二)试岗:试岗期间,检察津贴、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等奖金和岗位补贴按全额减发20%。
(三)待岗、试岗期间暂停享受公休假。
待岗、试岗期间停发、减发的奖金中不包括个案奖。
第十二条 自谋工作单位期间,执行待岗待遇。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培训和考核。试岗人员必须参加工作,接受考核。
第十四条 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检察人员,被决定待岗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同意,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辞职,辞退检察人员,按照《检察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江苏省政法部门辞退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待岗:
(一)不胜任现职,经调整岗位,仍不适应工作的;
(二)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双向选择落岗的;
(五)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六)因违法违纪受到黄牌警告或纪律处分的;
(七)具有其他应当待岗情形的。
检察人员发生明显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先待岗再处理。
第四条 因病长期休息人员不实行待岗。
第五条 待岗期间经培训、考核后,重新安排工作进行试用的人员为试岗人员。
第六条 部门提出待岗人员,必须书面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政治处,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也可由检察长或分管领导提出待岗人员,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待岗、试岗期限最长各为三个月。
第八条 待岗人员由政治处书面通知本人。待岗者接到通知后,应在五天内按规定将工作移交完毕,到政治处报到,由政治处组织学习、教育、培训、考核。
第九条 待岗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后安排试岗。可以在原部门,也可以到其他部门安排适当工作试岗。试岗期间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考核合格者,经院党组讨论批准,可以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十条 待岗、试岗人员在待岗、试岗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也可准予本人辞职或自谋工作单位。自谋工作单位的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待岗、试岗期间的待遇如下:
(一)待岗:自接到待岗通知起停发检察津贴、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等奖金和岗位补贴。
(二)试岗:试岗期间,检察津贴、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等奖金和岗位补贴按全额减发20%。
(三)待岗、试岗期间暂停享受公休假。
待岗、试岗期间停发、减发的奖金中不包括个案奖。
第十二条 自谋工作单位期间,执行待岗待遇。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培训和考核。试岗人员必须参加工作,接受考核。
第十四条 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检察人员,被决定待岗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同意,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辞职,辞退检察人员,按照《检察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江苏省政法部门辞退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