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哈尔滨市政风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5:01:16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哈尔滨市政风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2012年哈尔滨市政风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去年开展政风建设年活动基础上,2012年,以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行政问责规定》)为主要内容,继续开展“政风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内容

组织全市广大公务人员学习贯彻《行政问责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执行不力、行为失范、监管不力、决策违规等情形发生,强化行政问责,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新战略实施。

二、活动范围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重点监督检查与经济发展环境密切相关,具有审批、执法等服务职能的部门、窗口和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阶段(2月16日至3月16日)。重新修改、制定《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发布。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市行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学习阶段方案已制定下发)。

(二)实施阶段(3月17日至10月31日)。定期组织检查各部门和各单位政风活动开展情况,查摆和解决问题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明查暗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学习《行政问责规定》纳入公务员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联系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对《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和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报道;继续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通意见箱、在市长公开电话开设政风专线、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设置政风问题投诉箱,接收转办社会和公众反映的政风问题,深入企业和大项目单位倒查存在的政风问题。适时开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和社会满意度评价专项活动。

相关部门要对明查暗访、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逐项启动问责机制,对调查核实后确定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和单位实施问责。通过《政风通报》对学习、落实情况,以及正反面典型进行通报。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总结工作成果,对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提炼,予以制度化,形成政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四、组织机构

根据市级领导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市政风建设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其成员。

组 长:宋希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姜国文 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

聂云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石嘉兴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赵 坤 市政府党组成员

黄玉生 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董凤山 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查世纯 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李纪元 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单国俊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邵玉良 市纪检委常委

李 兵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主 任:李纪元(兼)

副主任:孙 钊 市纪检委效能监察室主任

佟 宇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毕为民 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姜 琪 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政风建设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派人组成,集中办公。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政风建设年活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本部门、本单位政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工作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接受市政风建设年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风建设年活动,把学习贯彻《行政问责规定》作为“一把手”工程,领导同志带头学,认真剖析,主动整改。要把贯彻执行《行政问责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根据程度区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问责。

(二)强化整改,注重实际效果。对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梳理,整改到位,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政风建设年活动中采取的有效措施长效化,把学习贯彻《行政问责规定》常态化,把政风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的做法制度化,实现从根本上转变政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