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5:03:24
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1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业主、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经营单位是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接入等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

第四条各专业经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其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含)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后,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建设单位另行收取工料费、改造费等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九条各专业经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建设合同,明确配套建设的项目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进度、违约责任等内容。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三)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和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四)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第十一条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未经专业经营单位许可,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不得随意动用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规范改造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组织,就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事项书面征求住宅小区内业主意见,专有部分占小区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视同业主大会决定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各专业经营单位应结合各行业实际,制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收计划,明确移交接收时间表。

违反本办法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市或区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已纳入政府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改造费用的承担按市、区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专业经营单位按计划实施专营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应当提前7日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告知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若遇突发事件(如管道泄漏需紧急抢修),则应立即进行处理,同时告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专业经营单位在实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过程中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前公示,告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配合与支持。

专业经营单位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完成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督促各专业经营单位尽快完成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其他物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