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是否可以参照物权法的规定?

2020年07月16日07:29:00

律师回答

可以。《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法规定,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对于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对交由农民集体使用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