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是按照其份额承担义务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