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中所说的淫秽物品,和刑法中规定的淫秽物品的定义是相同的,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其中的具体描绘性行为,是指较详尽具体地描写性行为的过程及其心理感受;具体描写通奸、强奸、乱伦、卖淫、淫乱的过程与细节;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同性恋的性行为、变态的性行为,以及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和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等的淫亵描写等。露骨宣扬色情,是指公然地、不加掩饰地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着力表现人体生殖器官;挑动人们的性欲,以及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的具有刺激、挑逗性的诲淫性的行为。但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