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这些条款不是在每个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具备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为必备条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别地予以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约定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