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合同的一般原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即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但并没有生效。如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即订立所谓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所附条件具备或者所附期限到期,劳动合同生效。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即“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