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2020年07月13日12:27: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精神,我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新“三定”规定,逐项清理、核对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内容,现将《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渔政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农业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1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14、《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6.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11.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7.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7.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2.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3.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7.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4-29
行政法规
12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79.2.10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9.8.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10.5
15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7.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1
17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5.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0.1
19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9.1.1
2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5.29
2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5.23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国务院
2003.8.1
23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
2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8.10.6
2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2
26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
2005.11.18
地方性法规
27
湖南省渔业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7.1
28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4.27
29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6.6
30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7.6.1
3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3.31
3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3.1
33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3.2.1
3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4.3.1
35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6.9.30
36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11.5.27

 

 

  章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87.10.20
38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3.1.11
39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1995.4.7
40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1995.4.7
41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农业部
1995.8.18
42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农业部
1995.9.28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农业部
1996.6.1
44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6.11.27
45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农业部
1997.3.26
46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1997.3.28
47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业部
1997.9.8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7.10.17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7.10.17
50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农业部
1998.1.1
51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98.1.5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
农业部
1998.3.2
53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1998.3.3
5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8.11.5
55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2010.11.26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
1999.6.16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品录
农业部
1999.6.16
58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
1999.7.23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部
1999.9.1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部
1999.9.1
61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9.12.9
62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9.12.9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农业部
2000.6.13
64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0.6.23
65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0.8.17
66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0.8.17
67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1.2.26
68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农业部
2001.2.26
69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2001.2.26
70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农业部
2001.2.26
71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1.2.26
72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农业部
2001.2.26
73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1.12.10
7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3.20
75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3.20
7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4.29
77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7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79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80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农业部
2002.10.1
8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10.31
8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11.25
8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农业部
2002.12.1
84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部
2003.2.1
85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农业部
2003.2.1
86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农业部
2003.9.1
87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9.1
88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农业部
2003.9.1
89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10.1
90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9.1
91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92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93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10.1
94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1.1
95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5.1
96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5.10
97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农业部
2005.5.20
98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
2005.11.1
99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11.1
100
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6.3.1
101
草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6.3.1
10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6.6.1
103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部
2006.7.1
政府规章
104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2002.3.7
105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5.10.9
106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5.12.26
107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6.12.28
108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2003.8.1
109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2005.8.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1、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审批(含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3、主要农作物(含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与林业厅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农药、兽药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7、省立项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9、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10、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1、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

12、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限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以及非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出口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1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限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遗他传材料)

法律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4、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核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1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

16、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17、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8、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182项)

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

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

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7、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8、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0、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1、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2、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

13、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

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6、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8、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9、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1、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2、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2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24、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

2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26、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27、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

2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2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30、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3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3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3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34、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5、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

36、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7、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8、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40、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4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44、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5、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0、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51、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52、侵权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5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5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55﹑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6﹑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57﹑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58﹑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59﹑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60﹑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61﹑引入﹑生产经营﹑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处罚种类: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2﹑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3﹑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4、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

65、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6、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

67、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8、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69、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0、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71、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

72、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将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

73、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

74、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5、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76、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77、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78、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79、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0、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1、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2、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3、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4、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5、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86、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87、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8、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9、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90、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91、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92、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93、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94、非法开垦草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95、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采挖植物或破坏植被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96、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97、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98、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99、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未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未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0、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2、无生产许可证进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03、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0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06、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07、违反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8、使用停用、禁用、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禁药品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9、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

111、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

112、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113、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14、经营未取得进口产品登记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15、假冒、仿造、买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证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6、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7、未取得或者假冒、仿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8、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生产过程、成品管理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9、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20、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1、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2、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123、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124、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12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26、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127、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12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129、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130、未经批准运输或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1、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13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33、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34、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13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36、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37、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138、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139、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140、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141、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142、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143、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144、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145、在生鲜乳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46、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工具、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47、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48、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49、生鲜乳收购站在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5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5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机具、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2、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

154、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收缴证书和牌照、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5、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强制报废、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7、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