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救助人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第二,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本条所称的救助行为应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救助人需以“救助”受助人为行为的主观目的。第三,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第四,救助人对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状况下,救助人自愿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该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对该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