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有什么权利?

2020年07月22日03:15:22

律师回答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出质人认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质物,以保护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可能”即也许、或许,而不是已经发生。这种可能性是否产生,不能仅凭出质人的想象,要有一定的事实发生。如字画出质后,出质人发现质权人存放字画的房屋漏雨,可能危及字画。“提存”就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国外一般设有法定提存机构,有的设在法院,有的单独成立。目前,我国一些公证机构在做此类业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应当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