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向乙借款十万元,一直未还。后甲将古董卖给乙,乙未付款。乙可以要求以甲所欠债款抵销古董价款吗?

2020年07月22日21:09:01

律师回答

可以。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第二,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第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