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保证这些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九十五条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作了规定: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并对上述行为规定了两种处罚、处置手段:1.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2.可以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由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无法准确掌握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真实情况,为杜绝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但同时,为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这一权利,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机动车时,必须要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在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车辆和驾驶人的真实情况已十分清楚,扣留机动车的原由已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