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所以,孩子随母姓是没有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将孩子的姓名进行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而根据该复函的精神,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则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既然王女士和其前夫在离婚后对于孩子该姓氏的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共同到公安机关进行了变更,那么该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孩子的爷爷奶奶没有权利干涉。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