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机动车结构肇事如何担责?

2020年07月15日19:59:51

律师回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我国法律之所有做出如此明确规定,是因为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和登记的非法改装车辆,其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存在着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从表面上看,你的亲戚即自行车骑行人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好像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如果深层次地考虑,其过失完全是由于该加长车辆在搭载的超长钢筋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灯所造成的。由于该车未按规定在加长的部分装上警示灯,于某以为机动车已经通过,所以才开始横穿马路,结果不幸撞在了加长的自接车架上,这说明于某是按照一个正常人的常识对车辆结构做出的判断。但由于天黑又缺乏照明设备,他没有注意到该车超长这一个特殊情况,且作为一名普通人也不可能考虑到这种现象,因此他应该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应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反卡车司机梁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结构,在行驶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的预防及补救措施,造成了本起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应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