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陈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条未明确陈某承担的是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约定不明,陈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中未约定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2014年5月起6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回答
陈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条未明确陈某承担的是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约定不明,陈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中未约定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2014年5月起6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