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拒不返还房屋,房主是否可主张占用费?

2020年07月09日10:44:16

律师回答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刘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王某继续承租,故双方之租赁关系因租赁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王某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将租赁房屋返还刘某。《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民事责任。王某强行占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刘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刘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