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情况的通报

2020年07月17日13:41:29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1年第三季度的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工作已结束。截止到2011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共收到92个单位上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705952件(详细情况见附件1、附件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2146件。上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许可23350件,行政处罚89431件,行政确认108356件,行政强制80件,行政征收347480件,行政裁决0件,行政给付118399件,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8856件。现将2011年第三季度具体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按时上报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的单位(91个)

金水区政府、中原区政府、二七区政府、管城回族区政府、惠济区政府、上街区政府、巩义市政府、登封市政府、新密市政府、荥阳市政府、新郑市政府、中牟县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人防办、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园林局、市煤炭局、市档案局、市爱卫办、市地震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市盐业局、市拆迁办、郑州无线电管理局、郑州公积金中心、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保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市运管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机动车修配处、市客运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郑少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植保植检站、市农机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工作总站、市西黄刘木材检查站、市森林公安局、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未按时上报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的单位(1个)

市财政局

三、未上报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的单位(2个)截止到10月14日,仍未上报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的单位是: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

四、本季度无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11个)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煤炭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郑少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西黄刘木材检查站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2007〕112号)要求,实行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是加强行政层级监督的重要措施。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含二级机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有关行政执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备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目录。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上报备案。对于有行政罚款和没收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时要一并报送决定、实际执行的罚款金额和没收数额。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工作是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的一部分,没有按时上报的单位在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中要扣减相应分值。希望各单位充分认识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工作。

附件:

1.2011年第三季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略)

2.2011年第三季度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