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府法制发[201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下发之后,各单位开展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分单位已上报了清理结果。从我们了解掌握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对与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把握不到位,清理工作还不够全面和彻底,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今年的清理工作,我们将清理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1、城乡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资源配置、公共财政投入上是否做到城乡大体均衡;社会管理是否做到城乡一体化;
2、区域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对待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出台政策是否做到相对公平合理;对待微企、个体工商户、摊贩等是否设置了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
3、贫富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社会保障、工资待遇、公共服务、税收政策等方面是否公平合理;
4、促进共同富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批上是否存在能够简化或者取消而没有简化或者取消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物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而实施的,其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第二,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相对于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二)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
1、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的,市政府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4、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5、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三、关于到期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市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逐件审核,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应修改,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公布。
各单位请结合以上标准抓紧时间认真清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规定的时限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报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填写说明
1、要按照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填写,一个事项填写一份表格。
2、行政强制事项:除填写具体名称外,还应具体区分种类,即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并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3、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应填写具体实施的机构名称,如××大队。
4、依据清理: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5、问题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如: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第×条(×)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则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
6、处理建议:“保留”是指主体合法,维持现状;“调整”是指目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要同时填写“具体调整方案”。
7、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发布文号: 渝府法制发[201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下发之后,各单位开展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分单位已上报了清理结果。从我们了解掌握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对与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把握不到位,清理工作还不够全面和彻底,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今年的清理工作,我们将清理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1、城乡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资源配置、公共财政投入上是否做到城乡大体均衡;社会管理是否做到城乡一体化;
2、区域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对待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出台政策是否做到相对公平合理;对待微企、个体工商户、摊贩等是否设置了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
3、贫富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社会保障、工资待遇、公共服务、税收政策等方面是否公平合理;
4、促进共同富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批上是否存在能够简化或者取消而没有简化或者取消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物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而实施的,其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第二,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相对于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二)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
1、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的,市政府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4、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5、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三、关于到期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市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逐件审核,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应修改,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公布。
各单位请结合以上标准抓紧时间认真清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规定的时限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具体实施主体的名称 |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划√) | 处理 建议 |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符合 | 不符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报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强制事项 | 名称 | | |||
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 ||||
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 | | ||||
依据 清理 | 序号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名称及条、款、项 | |||
| | ||||
| | ||||
| | ||||
| | ||||
问题 审查 | 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委托或者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 条(款项)的规定 | ||||
不存在上述问题,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处理建议 | 保留 调整 | 具体调整方案: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填写说明
1、要按照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填写,一个事项填写一份表格。
2、行政强制事项:除填写具体名称外,还应具体区分种类,即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并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3、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应填写具体实施的机构名称,如××大队。
4、依据清理: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5、问题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如: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第×条(×)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则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
6、处理建议:“保留”是指主体合法,维持现状;“调整”是指目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要同时填写“具体调整方案”。
7、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